房屋租赁合同纠纷
来源:李天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2-12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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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自2009年2月承租被告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XXX的房屋用于经营。2009年8月20日、2010年7月25日、2011年5月4日,原告与被告多次签订了续租合同。其中2011年5月4日所签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30日止,并且原告于2011年5月4日签订合同时预付现金20000元给被告。合同签订后不久,被告将20000元退给原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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